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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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丁○○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