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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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乙○○
丙○○丁○○壬○○戊○○甲○○共同送達代收人甲○○
相對人癸○○
辛○○庚○○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附表
新台幣(下同)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二百九十六元送達郵費一千零五十二元本件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合計一萬八千五百五十二元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2 年度 聲 字第 16 號裁定(92.03.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2 年度 抗 字第 63 號(92.04.21)[撤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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