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代理人 林銘珠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六一五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移轉予聲請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變換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為相對人行使保全程序所提存之擔保物云云,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提存書影本、假扣押裁定影本為證。
二、查聲請人固受讓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對相對人之債權、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惟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六一五0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係屬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擔保,非屬聲請人受讓之債權或債權之擔保或從屬權利。且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六一五0號提存事件之供擔保人,其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不合,應不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