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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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輸入私菸罪。爰審酌被告輸入之私菸數量達二千二百四十包,數量非少,惟犯後坦承,態度良好,應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之物,且係查獲之私菸,此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然業經高雄關稅局以九一年第一一三五號處分沒入,此有該處分書附偵查卷可稽,本院自無庸再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