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男受刑人即被告乙○○○男右列受刑人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其釋回。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乙○○○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前科紀錄查詢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二份、送達被告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送達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以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