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展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1,97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