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楊淑雅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成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