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568號
原 告 林順億
被 告 王銀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卓榮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568號
原 告 林順億
被 告 王銀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