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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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天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偵字第10011號、109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鑰匙陸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011號為不起訴處分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鑰匙6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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