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鍾運梅 被告 陳雲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2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