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王舜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602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