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秋安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佳雯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除離婚外,其餘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請求之金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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