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8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水錦 (即 吳林森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坤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3,500元(計算式:﹝75+130+
790﹞×13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