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志毅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1347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0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9年8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供明在卷,而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電腦設備│1組(含電腦主機、││││滑鼠、鍵盤、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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