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九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二月五日確定。其於緩刑前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四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