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秩字第八О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高市警
苓分三字第0九四000一六0四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昭來大飯店四0六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三千元之代價與男子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核與嫖客 黃文輝 警訊中之陳述相符。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何清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彭帥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