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小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湖小調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陳學驊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路○段○○號二樓,又侵權行為地亦在中
山高速公路泰山收費站南下三十六點五公里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