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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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94 年度 重簡 字第 233 號裁定(94.02.0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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