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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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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