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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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五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零零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於簽帳單上之「 蕭成崎 」署押肆份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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