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明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志明明知被害人已聲請保護令,猶漠視公權力
之存在而為本案犯行,造成被害人不安,併斟酌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