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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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2號原告 呂建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帝璟龍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帝璟龍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2月26日以105年度抗字第352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於105年3月3日收受該裁定,未據提起抗告,已於同年月13日確定。
惟原告於上開補費裁定確定後,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既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金秋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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