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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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中徽(原名胡雲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中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胡中徽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聲請書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8之判決日期誤載為「102.10.30」,應更正為「10
2.10.31),且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