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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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332號債權人 簡佳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彩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因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專
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書所示出賣人實收金額為13428,093元,非1678萬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