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3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新簡字第3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街○○○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簡易庭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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