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1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15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30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甲○○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丙○○則為被告甲○○積欠原
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放款借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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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22,750元│93年1月6日起│7.525%│93年2月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002│27,270元│93年1月6日起│7.525%│93年2月7日起│,按前開利率20%計│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
│003│26,110元│93年1月6日起│8.1%│93年2月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004│27,360元│93年1月6日起│7.7%│93年2月7日起│,按前開利率20%計│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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