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乙○○被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