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6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佩樺
被   告 甲○○
            弄9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6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25日上午11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現金貸款交易明
細查詢、現金貸款融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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