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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