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昌隆 即被繼承人 張成智 之遺囑執行人間給付遺贈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餘38,2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家事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