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3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廖
玉蘭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602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8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