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466號
法定代理人 莊哲成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被 告 黃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