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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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26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昀恩
   蔡麗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37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4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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