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6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6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661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訴訟救助聲請,已經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04年2月25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此裁定亦於104年3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抗告人雖於104年3月12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仍同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5號裁定所載,僅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云云,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情事,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故本院自無再裁定駁回其聲請之必要,亦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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