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421號、第5536號及第5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於民國95年11月17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自96年7月7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7月19日96戒執字第25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自應自該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