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330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漢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8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