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偵字第5421號、第5536號及第5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柒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3人之犯罪嫌疑重大,並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17日將其等收押,並於96年2月17日、同年4月17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法官楊仲農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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