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20號聲請人 王卉萱 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王卉萱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並應於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月眞,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可按,是應以林月眞為其法定代理人,先為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王卉萱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並應於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4年12月31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42412980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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