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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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債務人 高火盛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6年3月至108年2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人所有。
4.債務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6.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自106年3月起迄今之轉帳明細或其他相關資料。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6年3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債務人平均每月僅有新臺幣(下同)3,600元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收入,惟其所載之支出每月達8,000元等情,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支出不足額部分由何人負擔?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例如:負擔者出具之切結書等)。
9.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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