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一號
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高雄營運處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亞洲技術服務社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行辯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許明進~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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