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五日延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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