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其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借執行觀察勒戒至同年二月十二日,本院於同年二月十三日續行羈押, 嗣復 於九十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