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232號
原   告  黃啟斌
被   告  李文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
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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