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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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晨 晧㶚
       楊晨昕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蕷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
相 對 人  楊勝雄
       楊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板橋分會准予扶助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
表、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
詢問表、無資力詢問備註事項、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口名簿等件以為釋明,而
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
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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