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216號
原 告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威菘
訴訟代理人 邱金水
被 告 蘇永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補字
第3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
國100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
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
,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