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李勇涵
被 上訴人  楊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
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0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
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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