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徐翠蘭 訴訟代理人 廖于萱 被告 吳慶祥
吳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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