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彥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盈志
賴盈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王萬金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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