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2號聲請人 江衍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免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所為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