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蔣榮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昀蔚